当前位置: 首页 » 经贸资讯 » 经贸资讯 » 正文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月4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8-01-22  浏览次数:83
 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日前公布的消息,《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月4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办法》提到,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等四个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还提到,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同时,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权限的机关,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