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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创新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发布日期:2019-08-22  浏览次数:147
导言:
菲律宾最近通过了新的法律,以协助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的发展。其一,菲律宾《创新法》(第11293号共和国法案),主要是为了通过改进教育、培训、研究和开发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为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和国际化提供动力。其二,菲律宾《创业公司法》(第11337号共和国法案),旨在简化地方和国际领域的政府和非政府举措,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改善生产,促进创新和贸易在菲律宾的发展。其三,菲律宾《动产担保法》(第11057号共和国法案),该法允许使用动产(也包括知识产权等无体财产权)作为贷款合同的担保物。


《创新法》于2019年7月22日颁布,并于2019年8月6日生效。根据《创新法》,菲律宾成立了国家创新委员会(NIC),负责制定国家的创新目标、优先事项和长期国家战略。国家创新委员会由菲律宾总统担任主席,负责制定若干重要政策和举措,如国家创新议程和战略文件、确定优先发展的创新领域、包容性创新政策、创新中心和孵化器、战略研究、发展和推广计划等。此外,国家创新委员会及其下属政府机构致力于消除创新的监管障碍,并减少复杂的行政程序以促进创新。

《创新法》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在于执行菲律宾《知识产权法》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例如《电子商务法》、《技术转让法》等),以保护科学家、发明家和创新者对其知识产权和创造的专有权。此外,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致力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方面的改革,旨在促进、简化和合理化知识产权的注册申请,规制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创业公司法》于2019年7月22日颁布,并于2019年8月6日生效。它引入了菲律宾“创业公司发展计划”,该计划主要由推动创业公司发展的计划、福利和激励措施构成。《创业公司法》指定科学技术部(DOST)、信息和通信技术部(DICT)以及贸易和工业部(DTI)为牵头机构。《创业公司法》将为创业公司和创业者提供好处和激励。创业公司是指旨在开发创新产品、流程或商业模式,并在菲律宾注册的商业实体。政府机构会在申请流程为创业公司提供以下激励措施:

(1)对于企业设立和运营所必需的许可证或证明,为申请、处理许可证和证明的创业公司提供全部或部分的补贴;
(2)要求不同政府机构之间协同办公来提高行政效率;
(3)为研究、开发、培训和扩建项目提供补助金等。


《动产担保法》于2018年8月23日颁布,并于2018年9月7日正式生效。在《动产担保法》通过之前,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在处理和批准贷款申请时通常更偏好传统的担保形式,这种偏好给小微型企业的发展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动产担保法》通过引入关键改革,简化程序来创设和完善担保权益,并且建立了一个由不动产登记局来运作的电子登记系统。根据《动产担保法》的规定,一般通过担保协议在动产和无体财产权之上创设担保权益。在创造担保权益时,无论是以一般还是特定的方式,担保物必须是具体确定的。此外,《动产担保法》允许担保协议以将来财产设定担保权益,但是只有当债权人对该担保财产具有足够的控制力时,才能有效地在该财产之上设置担保权益。

《动产担保法》还简化和统一了关于在动产和无体财产权之上担保权益的创设、完善和执行的规则。在《动产担保法》之前,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创设、完善和执行虽然都是采取形式主义的权利变动模式,但有很大的差别。《动产担保法》采取了对抗主义的权利变动模式:只需要签署书面合同即可创设担保权益,而为了进一步对抗第三人,可以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完善担保权益:

在电子登记处登记;
债权人实现对有体担保物的占有;
实现对资金和账户等无体担保物的控制。
在担保权益实现的问题上,《动产担保法》允许有担保债权人以公开或私人出售的方式出售或处置担保物。此外,法律要求债务人在债权人不能完全受偿的情况下承担继续补足的责任。

在上述模式下,《动产担保法》要求建立电子注册管理系统,以降低银行接受动产和无体财产权作为担保所牵涉到的风险。这种电子系统应提供电子登记和电子查阅的途径,其中包括涉及与个人财产中的一般担保权益或留置权有关的信息,包括

担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被担保人的姓名;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地址;
担保物的说明;
相关费用的支付。

  法律原文

▸https://www.officialgazette.gov.ph/downloads/2019/04apr/20190417-RA-11293-RRD.pdf

▸https://www.officialgazette.gov.ph/downloads/2019/04apr/20190717-RA-11337-RRD.pdf

▸http://www.officialgazette.gov.ph/downloads/2018/08aug/20180817-RA-11057-RRD.pdf


资料来源: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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