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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第四轮降税自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8-07-03  浏览次数:213

《亚太贸易协定》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简称《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曼谷协定》,中国于2001年5月加入,这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优惠贸易安排,也是亚太地区最早的优惠贸易协定。目前成员包括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6国,蒙古作为新成员有望即将加入。《亚太贸易协定》已实施三轮关税减让,在成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9年谈判,2016年8月第四轮关税减让成果《〈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签署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亚太贸易协定》自实施以来共有1060亿美元的产品享受关税优惠进口到中国,享惠进口货值前5类商品包括塑料和橡胶制品、化工产品、矿产品、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等。

第四轮关税减让成果知多少?

在6个成员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第四轮关税减让的税目合计10312个,比第三轮增长2.5倍,平均降税税目比例超过28%,平均降税幅度为33%。降税产品品种多样,包罗万象,有鱼类、蔬菜、油籽、茶叶等动植物产品、矿产品、化工制品、皮革制品、橡胶制品、纺织服装、贱金属制品、钢铁制品、机动车零部件、机械电子及仪器仪表等。成员间贸易自由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成员国内市场将进一步丰富。

进口降税知多少?

中国共对进口自其他5个成员的2323个税目的原产货物进行降税,主要包括鱼类、蔬菜、茶叶、化工制品、纺织服装、鞋类、钢铁制品、机动车零部件、机械电子及仪器仪表等产品。

具体哪些产品会继续降税?

比第三轮税率低5%以上共有32个税目,包括精油、首饰、帽类、洗衣机、摄像机、投影机、监视器、玩具电动机等。除了上述继续降税幅度较大的产品以外,还有很多产品有不同程度的降税。例如:我国市场常见的EDO甜饼干和化工原料苯乙烯,其中苯乙烯是享惠进口排名第5位的产品。

具体新增加哪些降税产品?

330个税目产品新加入降税清单,包括动物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等。较最惠国税率低5%以上的新降税产品22个税目,包括混纺布匹、花岗岩石刻、金银器、动物毛皮、供暖器、吊扇等。如进口印度产的毡呢帽,可享受协定税率13.2%,较最惠国税率低8.8%,优惠幅度达40%。如进口韩国产的照相机,可享受协定税率16.3%,较最惠国税率低8.7%,优惠幅度达34.8%。

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

出口优惠知多少?

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同步实施降税。其中:

中国对韩国出口量较大的硅,较最惠国税率关税优惠幅度(下同)达到50%,手机零配件的关税优惠幅度也有35%。

在印度关税减让清单中,焦炭是中国出口到印度最多的产品,可享受关税优惠幅度达到45%。出口较大的锅炉管也可以享受40%的关税优惠幅度。中国向印度出口的东罗非鱼、其他熏鱼等鱼产品则可以享受零关税。

斯里兰卡对中国原产的精油、玻璃制品、电子钟等产品均给出了30%的优惠幅度。

原产中国出口到孟加拉的手扶拖拉机,洗涤、漂白或染色机器和挖泥船的关税优惠幅度也达到了30%。

中国向老挝出口量较大的瓦楞纸箱的优惠幅度为20%,出口不少的硝酸铵、堆取料机械优惠幅度也达到35%。

国家

第四轮对中国降税关税税目(个)

印度

3142

韩国

2797

老挝

999

孟加拉

598

斯里兰卡

585

除了降税,第四轮关税减让成果还包括原产地规则优化,原产地证书调整等。

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

原产地规则优化知多少?

原产地规则增加可选择标准税号改变标准

增加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共涵盖153个4位税号产品,包括饮料、矿物燃料、有机化学品、塑料及其制品、合成橡胶、钢铁等产品。这些产品可适用 “4位税号改变”标准。企业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或者税号改变标准,原产地规则更加灵活科学。例如:由铜矿(税号2603)生产铜制品(税号7419),4位税号发生改变,铜制品可获得原产资格。

明确“累积成分”的计算,有利于成员间生产融合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四条规定,“如果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60%,则可视为制造或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的原产货物”。为防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国对此条款理解不一,因此增加了“累积成分”的注释,明确了计算方法,即某成员生产的产品按照累积计算时,可以包括其他成员的原产材料、本国原产材料和本国直接人工费、生产间接费用、运费以及制成品利润,三者之和不小于产品离岸价(FOB)的60%。

例如如:进口韩国原产的手机芯片,孟加拉原产的塑胶件,在我国生产手机,然后出口到印度。如果芯片、塑胶件和其他我国原产材料以及人工费、生产间接费用、运费及成品利润高于或等于60%,则该手机可获得中国原产资格,可在印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

进一步解释直接运输条款,操作更简单便捷

为统一各成员对第五条“直接运输”中“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的理解,特意增加了注释,明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经过非成员方时,没有在非成员方进行任何进口清关手续,而且也没有进入非成员方的国内市场进行消费或后续在另一合同项下出口。这些均属于“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注意:原产地证书填写的调整

1、证书第5栏税则号列的填制,由4位HS编码改为6位。与国际现行大多数优惠贸易协定的要求相一致。

2、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的填制,相应增加了E选项。即产品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则在第8栏填写字母“E”,并在字母“E”的后面填上原产地标准(如“E”CTH)。

联络窗口知道吗?

中国海关与各成员原产地主管机构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及时为广大进出口企业解决通关受阻问题,进出口通关问题均可及时联系中国海关统一社会公众服务号码12360或者海关总署拱北原产地管理办公室,电话 0756-8161559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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