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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301关税”:是时候在美国法院起诉了!

发布日期:2018-06-19  浏览次数:230

一、美国的最新动作

2018年6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宣布对中国价值约500亿美元的输美产品加征25%的关税。征税清单共涵盖1102个税号,具体分为两个清单:

清单一共818个税号,来自USTR此前公布并征求意见的1333个税号,价值约340亿美元。对清单一中的税号将自2018年7月6日起开始征税。

清单二共284个税号,均系此次新增,价值约160亿美元。对于清单二的税号则将再进行一次公众评论程序,包括举行一次听证会。

USTR称,对于清单内的具体税号,将提供申请排除的机会,相关细节将稍后在联邦纪事上公布。

美国白宫当日发表的声明称,如果中国对美方的关税措施采取反制措施,不论是对美国产品加征关税、采取非关税措施还是对美国在华企业采取惩罚措施,美国将追加额外关税。

二、中国的最新反应

2018年6月1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发布公告,表示:“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有悖于中美双方磋商已达成的共识,严重侵犯我方的合法权益,威胁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根据《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税则委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545项商品(价值约340亿美元),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化工品、医疗设备、能源产品等114项商品,加征关税实施时间另行公告。税则委负责人还表示:“中方注意到,美方发表声明称,如果中国采取报复性措施,美国将继续追加额外关税。对此,中国将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

三、下一步走向

中美双方的加征关税均分“两步走”,而即使第一步也要到7月6日才实施。在未来的20天内,双方仍有可能通过磋商而达成协议。虽然特朗普政府内部意见不一、“反复无常”,削弱了其信誉,但只要有达成协议的可能性,相信双方仍然会努力争取。

因此,尽管已经“剑拔弩张”,但关税措施并不一定会真正落地。但是(第二个但是),鉴于特朗普对于欧盟、加拿大等征收钢铝232关税并不手软,以及美国内的政治气候等,加征关税变成现实的可能性也不小。

四、企业应对建议

建议相关企业做好“底线思维”,按照加征关税变成现实这一走向做好应对准备。

第一,积极参与清单二的公众评论程序。

相对于USTR 4月公布并征求意见的1333个税号,美国清单一删去了515个税号(价值约160亿美元),主要涉及彩电、部分打印机零部件、部分空调零部件等产品。原因是在公众评论程序中(包括5月15-17日的听证会上),利害关系方向USTR说明:这些产品并未受益于“中国制造2025”等产业政策;对这些产品无法找到替代的供应国,在美国内也没有产能供应;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建立替代的供应链等。因此,对于清单二中的产品(主要涉及集成电路、化工产品、交通设备等),建议相关企业充分发动相应的美国进口商、下游产业、最终客户或者由本企业的美国子公司,向USTR提交反对征税的理由,并详细说明理由。

第二,积极申请将特定产品排除出清单。

清单一中的产品主要涉及汽车零部件、硬盘、打印机零部件、GPS。建议相关企业仔细评估美征税措施对于自身对美出口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充分发动美国进口商、下游产业、最终用户或由本企业的美国子公司,向USTR提出针对具体税号的排除申请。在清单二确定之后,也可申请将特定产品排除出该清单。

按照以往经验,USTR可能采取“谁申请谁受益”的批复原则,因此“搭便车”的思路可能行不通。关于申请排除的资格、程序、所需提交的文件等,请密切关注USTR稍后发布的公告。

第三,认真考虑在美法院起诉的必要性。

如作者此前分析的,美301调查裁定及关税措施涉嫌超越了《1974年关税法》第303节和第304节授予USTR的权限(这两节要求,对于涉及WTO协定的事项,USTR应当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且存在对第301节的错误解释和适用。在USTR已经作出并很可能实施征税决定的情况下,建议相关企业在全面评估自身利益受损程度的基础上,充分发动美国进口商、下游企业、最终用户或者由本企业的美国子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USTR的调查裁定和/或关税措施违法或部分违法,并撤销或部分撤销其裁定和/或措施。

第四,研究和调整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对于已签合同的货物,应研究所签合同中是否曾约定关税由本方还是对方承担;如约定由本方承担,则需进一步研究合同中对于加征关税由哪一方承担是否有约定,以及合同的修改或解除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情势变更条款等是否允许在加征关税的情况下修改合同或解除合同;在缺乏约定或法定的修改权/解除权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对方协商可否调整价格或解除合同,如不能达成一致,则在评估损失、法律责任和诉讼/仲裁风险后,考虑是否单方终止交易。对于尚未签订合同的货物,应将加征关税这一因素考虑进去,在合同条款中作出相应安排。

第五,依照原产地规则合理规避关税。

由于美此次加征关税仅针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相关企业可以依照美国的原产地规则规避该关税,包括安排位于其他国家境内的关联企业进行对美出口,或者作为权宜之计,从其他国家的厂商采购货物然后转售给美国进口商等。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考虑在美国建立生产基地,供应美国市场。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原产地规则较为复杂,相关企业应尽早咨询专业人士,以顺利实现“布局”的初衷。

第六,受中国反制措施影响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如农产品进口商)和美国企业(如汽车出口商、大豆出口商),也宜提前研究制定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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