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政府于2018年1月10日颁布了第No. 27/2018号新法令,涉及专利与商标领域的一系列程序及实质性问题的调整。现将商标方面的重大变化总结如下:
商标异议:增设行政程序,缩短异议周期
新法实施前,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后,从官方正式下发异议通知日起算,双方将进入为期一年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双方可进行交涉,促成和解。通常情况下,被异议人可通过主动限定保护商品、服务范围等方式,请求异议人主动撤销异议申请。
若双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则申请人必须向阿根廷联邦民商法院申请调解,双方以听证的形式到场进行调解和协商。如果调解不成功,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判决异议申请不成立。若冷静期结束前未完成听证程序,或期满未起诉,则被异议商标将自动失效。
新法令规定,被异议人需在收到阿根廷专利商标局通知后3个月内与异议人达成和解。若期满不能达成一致,则将进入行政程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异议申请是否成立。异议程序中双方可提交答辩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若对商评委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于通知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联邦民商法院提起诉讼。
在旧法下,异议程序靠双方协商交涉推动,商标局官方不会做出居中裁决。新法下商评委被赋予行政裁决的权力。新法修改后的制度更加接近我国的异议制度,区别在于增加了3个月的和解期间。
使用声明:从无到有
新法令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后第5至6年后应当提交使用声明。
撤五:全部撤销到可部分撤销
新法实施前,撤销申请只能向法院提出,且不允许部分撤销,在某一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使用可以维持全部商品/服务上的注册。
新法实施后,专利商标局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做出部分撤销的决定。若在核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则对该部分商品的注册予以维持,仅撤销其他商品上的注册。若对此决定不服,可于通知日起30日内向联邦民商法院起诉。
变更之后的撤五标准与当前我国的撤三标准类似,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区别在于我国较之多了商评委的评审程序,可在诉讼之前对商标撤销结果予以救济。
无效宣告-进一步明确
根据阿根廷商标法,无效宣告的理由可以是下三种:违反本商标法规定、不正当抢注以及经常性恶意抢注商标用于牟利。新法进一步明确了专利商标局有依职权主动宣告商标无效的权利,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类似。若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可于通知日起30日内向联邦民商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新旧法过渡期间的期限问题,若旧法制度下以某一日为限,则该期限不做变更,若以某一月或某一年为限,则该期限视情况不变或以新法规定的最晚期限为准,商标异议案件除外。在旧法制度下(2018年1月12日之前)下发异议通知的案件,其期限从旧法规定,为通知日起算1年,除非申请人主张无法达成和解或异议人提出新的异议理由而提前终止该期限。
新法令涉及的上述条款尚未正式生效。截至目前,阿根廷政府正在寻求国会的批准,以起草实施第27/2018号法令的各项相关配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