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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监发文整顿银信业须计提资本拨备不可投向

发布日期:2018-01-03  浏览次数:119
 
     继11月资产管理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中银监周五(22日)再发出《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规管通道业务。通知重申,银行应按照穿透管理要求,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而银行和信托公司展开银信类业务时,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等领域。
 
严管通道业务
 
    所谓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投资、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并对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至于通道业务,则指虽然银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但信托公司的角色仅是通道,相关信托的管理和运用完全由银行负责,而相关风险亦由银行本身承担。
 
    对银行而言,通道业务可使银行避过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例如投向风险较高的资产以获取高收益。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亦可在毋须承担风险下就能获得收益,同时扩大资产管理规模。因此,近年通道业务高速扩张,但亦衍生不少问题,惹来监管部门关注并多次出手规管。
 
   通知要求,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应将银行实际承担的信用风险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
 
禁虚假出表隐藏不良资产
 
    同时,银行应对银信业务进行实质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虚假出表可被理解银行透过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贷款打包转让予资产管理公司,并承诺未来回购所转让的不良贷款。这做法可使银行在当期减少不良贷款,但由于回购协议存在,实际上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只是被延后反映。
 
    通知又指出,银行和信托公司展开银信类业务时,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被限制或禁止的领域。信托公司亦不应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不得接受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亦不得为银行提供规避监管规定的通道服务。
 
    最后,通知称银监会及相关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业务增长较快、风险较高的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并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推出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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