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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引外资促服务业开放港澳

发布日期:2018-01-03  浏览次数:188
 
 
       广东提出要深化CEPA项下广东自贸区对港澳服务业开放,重点推动扩大港澳与内地合伙律师所受理、承办法律事务范围,工程领域试行香港工程管理模式,港澳航线作国内特殊航线管理。这是最近公布的广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的。
   
    广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扩大市场准入领域。逐步推进扩大对外开放行业,如制造业领域放开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又如服务业领域取消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放开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范围限制。
    
    第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一七至二二年对在广东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五千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三千万美元增资和逾一千万美元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给予不低于百分之二的奖励,最高奖励一亿元。
 
       第三加强用地保障。一是制造业外资企业按相关规定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十亿元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五百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计划指标。二是对外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四成。三是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和规划、报建等手续。
   
     四是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五是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的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将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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