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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9号(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30  浏览次数:121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为准确实施《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一)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

(2)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

2.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内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3.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继续实施协定税率:

(1)中国与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哥斯达黎加、冰岛、韩国、新西兰、秘鲁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

(2)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的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

4.特惠税率

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三)税则税目。

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经转版和调整后,2017年税则税目共计8547个。

二、其他说明事项
为服务进出口企业,保证《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顺利实施,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有所对照以正确申报,海关总署编制、编印了相关参考资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海关总署已编制《2016-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转换对照表》,内容详见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二)海关总署已编制2017年《非全税目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内容详见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7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

以上资料仅供通关参考。

(四)根据《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海关总署将对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相应调整内容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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