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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信用新规5月实施: 不同进出口企业管理办法不同

发布日期:2018-03-27  浏览次数:231

海关总署于2018年3月7日对外公布了23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一个好消息。


这对于诚信守法的进出口企业来说,可以享受到更多的便利了!


海关总署颁布新修订的《信用管理办法》,增强企业获得感、让海关认证企业享受更多便利措施成为海关信用新规的一大亮点。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将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多项便利措施。


企业认证后享受的便利

企业认证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享受差异化的便利。


查验方面:激励和惩戒力度加大

查验率方面,将旧规定认证企业“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进一步修改为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便利措施效果一目了然,使企业对自身能获得的政策红利更加心中有数。

同时,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由原来的3项增加至7项,惩戒力度明显加大,体现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容忍”。推进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实现协同监管,真正使诚信企业“一路绿灯”,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企业“无心之过”不算失信

此外,新政将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适合企业特点的差异化认证标准;提高了对失信企业的认定“门槛”,避免了企业因“无心之过”而被认定为失信的情形。


来源:进出口经理人,综合自海运网、中国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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