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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来了!FMC出手监管船司和货代收费,23家船公司恐再次面临罚款

发布日期:2022-02-16  浏览次数:172

FMC出手监管dem/det收费问题

针对业界长期诟病的demurrage/detention 收费问题, FMC在两周前公布了The Advanc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ANPRM),向业界公开收集他们对dem/det 两个费用监管措施的建议。


全文共13页纸,监管的意见直指行业痛点,监管的范围包括码头、船公司和货代,监管措施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dem/det账单上应该包括什么基本信息;开账单的时间问题。


此次FMC监管提议就是针对demurrage/detention费用的收取。


监管措施的范围FMC认为既然common carrier(公共承运人)包括了VOCC(船公司)和NVOCCC(货代),那么对于demurrage/detention的规定也应该要适用于货代。但船东和货代角色不同,监管措施应体现这种差异性。对此,FMC决定向业界征集意见。


除此以外,虽然码头一般都是通过船东来收取相关费用,但在个别情况下,码头也会直接跟客户收费,在这种情况下,FMC的监管措施是否适用于码头,适用度有多少?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FMC决定向业界征集意见。


账单基本信息FMC对dem/det 账单基本信息有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1. 除了基本的信息外(单号,柜号),账单上应该列明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进口的柜子:账单要清楚显示船到港的时间;柜子可提取的时间;free time 的起始日和终止日;demurrage/detention开始、停止收费的日期;demurrage/detention 收费标准。

出口的柜子:账单要显示最早还柜日。


2. 对于账单是否列明停止计费的一些事件。FMC希望业界提供建议。比如:进口的柜子无法提柜等不可控因素。


3. 为防止双重收费,账单上应该列明所有会收到账单的公司,以及证明收到账单的一方为什么是合适的利益相关方。账单还需确认收费的来源(公开价目表,合约或码头的收费表)


账单的时间限制针对账单的时间问题和其他相关问题,FMC做出如下建议,并咨询公众意见:


1. Demurrage/detention的账单必须在费用发生后60天内发出。是否需要延长或缩短时限。


2. 有些dem/det的退款耗时数月。是否需要规定退款的时间和具体的时间范围。


3. 船东和货代demurrage/detention账单的时间表是否要分开规定?各自规定多少天?


4. 如果客户对账单有异议,否需要规定账单里包含如何对费用提出异议的信息。


自ANPRM 发布后30天内,业界可以针对FMC的监管措施递交意见。不管FMC最后的规定如何,此举恐将大大改变demurrage/detention收费的行业习惯。


23家船公司恐再次面临罚款


继此前对23家涉嫌操纵东南亚航线运价的集运公司开出罚单之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又在调查韩国往来中日航线运价,集运公司恐再次面临天价罚款。


日前KFTC表示,正在调查中韩、日韩两条航线运价,是否也存在集运公司勾结垄断、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如果调查发现集运公司确实互相串通,违反韩国《海上运输法》规定的相关标准,KFTC将再次作出处罚。


KFTC于1月18日宣布对在韩国-东南亚进出口航线上共达成120次运费协议的12家韩国集运公司和11家海外集运公司实施制裁,处以962亿韩元(约合8085万美元)的罚款。


被罚款的12家韩国集运公司包括HMM、高丽海运、南星海运、东映海运、东进商船、泛洲海运、SM商船、长锦商船、天敬海运、泛洋海运、Heung-A Line、Heung-A Shipping。


其余11家海外公司分别为CNC、长荣海运、万海航运、阳明海运、Sealand Maersk Asia、太平船务(PIL)、新鑫海航运(New Golden Sea Shipping)、Gold Star Lines、东方海外(OOCL)、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SITC Container Lines)、德翔海运。


集运业界人士辩称,按照韩国法规,集运公司有权共同商定运价和其他和合约条件。但KFTC认为上述23家集运公司的行为仍属非法,依据规定集运公司必须在30天内向韩国海洋水产部报告,事前也须与货主经过充分协商。


KFTC表示,集运公司有2种加价方法,一种是调高约定最低费率(agreed minimum rate,AMR),另一种是旺季调节费(rate restoration,RR),通常在旺季期间加收。由于上述23家集运公司只报告东南亚航线的18个RR,没有通报AMR,因此才会被处罚。


对此,韩国海洋水产部持反对意见,称该部门从未要求集运公司报告AMR,因为ARM被视为附带协议(incidental consultation)。2021年10月,韩国会通过《航运法》修正案,允许海洋水产部有权监管集运公司的联合行动。


KFTC反对修正后的法案,认为这与全球趋势背道而驰。韩国航运协会(Korea Shipping Association)指出,KFTC的处罚将严重影响航运业,且违背韩国政府重振航运产业的政策,规模较小的企业将受到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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