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下称《法案》)于2021年12月18日正式实施。《法案》扩大了异议函的适用,增加了两个单方程序,缩短了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法案》的这些规定有利于对抗恶意商标申请,使得当事人可以更加高效地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撤销不当商标注册,提高商标制度的效率。
增加新的注册后撤销程序
针对从未在商业中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法案》增加了两种新的单方注册后撤销程序,即单方快速删除程序和单方复审程序。这些程序在双方撤销程序之外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高效、便宜的选择方案。
根据新法,任何人都可以在提供合理调查证据的基础上,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删除在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从未实际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
在2023年12月27日前,单方快速删除程序可以对任何注册期限在3年以上的商标提出。此日期之后,该程序仅可针对注册期限在3年到10年之间的商标提出。
任何人可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在提供合理调查证据的基础上,以该注册商标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未在相关日期之前实际商业使用为由提起单方复审程序。若商标以申请日前已经实际使用注册(《兰哈姆(商标)法》第1(a)条),则相关日期指的是商标申请日。若商标基于使用意图注册(第1(b)条),则相关日期是主张使用的修改的提交日以及提交使用声明的到期日中较晚的那个日期。
针对上面两种单方程序,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也可以依职权提出。美国专利商标局已经于2021年12月发布了关于“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下的快速删除和复审程序”的审查指南,详细说明了由《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创建的新的单方快速删除程序和单方复审程序的具体程序。
之前在商标评审和上诉委员会提出不使用撤销程序的理由只有两个:放弃而不打算恢复使用以及至少连续三年不使用。根据《法案》,在商标注册至少三年后,可以以该商标从未在美国商业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这种新的理由提出的撤销申请,可能比单方快速删除或复审程序更快。
扩大异议函的适用
异议函允许第三方在商标申请期间提交证据,质疑商标的可注册性。之前,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异议函限于商标申请审查中的特定问题,如通用性、描述性、与在先注册商标的混淆可能性等。《法案》明确了第三方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与驳回商标申请的任何理由相关的证据。
《法案》还规定,美国专利商标局应在异议函提交之日起的2个月内采取行动,以加快审查程序。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异议函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可复审。
缩短答复期限
《法案》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必须在官方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起3个月内进行答复,明显短于美国专利商标局之前6个月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人在支付延期费后可以请求一次为期3个月的延期。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的申请,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仍为6个月。
《法案》还规定,当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主张禁令救济时,如果他(她)能够证明胜诉实质可能性,则可以推定其受到了不可弥补的损害;虚假、欺诈或错误地指定代理人将被视为无效,但是无需正式撤回该指定;撤销或影响注册的法院命令的经认证的副本必须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便后者在案件终结之前不会采取行动。
总之,美国《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程序,减少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进而促进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加大对商标的保护力度。中国的商标持有人应当关注美国商标法的上述变化带来的影响,注意留存商标(包括已经注册的美国商标)在当地实际使用的证据,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