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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专题越南篇(三):越南迅速成为全球电子制造服务的重要枢纽

发布日期:2019-08-27  浏览次数:195
越南的电子产业在过去十年中快速增长,并迅速成为全球原始设备制造商(OEM)和电子制造服务(EMS)的重要枢纽。胡志明市是全国最大的城市,拥有潜力深厚的电子市场和越来越完善的制造服务,这也刺激了对电子元件制造的需求。

Mouser Electronics,Inc于7月底宣布在胡志明市开设越南客户服务中心。Mouser Electronic亚太区业务高级副总裁Mark Burr-Lonnon表示。“我们在越南的业务在过去五年中增长了约180%,我们对这种特殊的增长感到非常兴奋,并期待在当地语言和时区为越南的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解 析

1、越南建厂区域

建厂区域的选择与港口和公路设施直接相关,投资者可以主要关注越南北部、中部和南部的港口周边城市及工业园区。越南对建厂位置一般没有限制,但设立在工业园区以内的好处在于已经拥有必要的基础设施。目前,大型制造工厂一般集中在越南南部胡志明市附近,中小型制造工厂则一路向北延伸至河内市。

越南南部主要投资区域为胡志明市、同奈和平阳地区,该区域的西贡港在全球港口中排名第26,在东盟排名第五,以西贡港为中心的港口网络占越南所有港口总吞吐量的67%。此外,在胡志明以南约80公里处的巴地头顿省的盖梅港是越南第一大深水港,主要为同奈和平阳工厂处理货物,航线多为美国和欧盟航线。虽然目前越南南部区域的港口和公路网络最为便捷,但其土地和工业厂房的可用性已经成为较为突出的问题,交通量的增加也增加了公路货运的成本。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关注区域正在逐渐北移至中部的岘港和北部的海防。一些中小公司不得不寻求在越南相对偏远的北部建立第二和第三个工厂。

越南中部的中心城市是岘港,该地区的基础设施正在快速发展。主要港口是归仁和岘港港口,岘港是深水港。该地区的优势是贯穿南北,将越南与缅甸、泰国和老挝连接起来,有利于商品在这些区域间的流通。整体来讲,中部的港口设施不如北部和南部,主要的集聚行业为高科技产业。

越南北部建厂主要由河内市向周边辐射,该地区的主要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为海防港和河静永安港,且其中的海防港于2018年5月成功开启深水港海防国际集装箱码头(HICT)。该码头可以容纳大型集装箱船,解决了此前越南北部由于缺乏深水港而不得不实行转运的问题。该港口允许越南北部与美国和欧盟市场之间的直接运输,减少了越南北部对转运的需要,对该地区的出口商来讲是一项重要利好。对于中资企业来说,该区域的一项重大优势是与中国毗邻,同时通过与河内-海防高速公路和Tan Vu Lach Huyen大桥相连,有利于中国企业从中国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以及后续直接出口。目前,越南北部集聚的企业较多分布在电子、汽车和机械行业。

 

2、越南货物出口的海关与税收政策

货物出口海关手续

海关总署表示,政府于2018年5月15日颁布的第69/2018/ND-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规定,除禁止出口或进口的货物、暂停出口或进口的货物,贸易商可根据与外国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临时将货物进口到越南,为履行合约以维护、维修、租赁、借用、使用或在指定期限内用于其他目的后再从越南出口。第69/2018/ND-CP号法令第41条规定:加工方有权租赁或借用订购方的机械以履行加工合同。机器设备的租赁、借用或者赠与,应当在加工合同中约定。

此外,2015年1月21日颁布的第08/2015/ND-CP号法令第50条(于2018年4月20日颁布的第59/2018/ND-CP号法令第1条第23款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规定了临时进口后再出口、临时出口后再进口用于生产、建设、工程实施或试验的设备、机械、模具或模型的海关手续。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对于在加工合同中约定的为履行合约而租赁或借用机械和设备的海关手续,指定收货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于2015年3月25日颁布的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61条第2款(于2018年4月20日第39/2015/TT-BTC号通知第1条第40款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规定的临时进出口手续执行。

如果货物是借用合同项下临时进口后再出口的模型,则指定收货企业应根据第69/2018/ND-CP号法令第15条的规定,按照第08/2015/ND-CP号法令第50条规定(于59/2018/ND-CP号政府法令第1条第23款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实际货物为准办理海关手续。

非关税区货物出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根据第107/2016/QH13号进出口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表示,非关税区是指位于越南境内且依法设立,有明确地理边界,并用硬栅栏与外围地区隔开为方便海关和有关部门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车辆和乘客进行检查和海关监管的经济区。非关税区与外围地区的关系属于进出口贸易关系。

具体而言,第107/2016/QH13号进出口税法第2条第4款c点明确了对从非关税区出口到国外的货物,从国外进口到非关税区并在非关税区内使用的货物以及从一个非关税区运输到另一个非关税区的货物免征进出口税。第134/2016/ND-CP号法令第2条第2款规定,从国内市场出口到进出口税法第4条第1款所定义的出口加工企业、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和其他非关税区的货物和从此类地区进口到国内市场的货物,应当缴纳进出口关税。根据第107/2016/QH13号进出口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只使用一段时间或者为履行海外加工合约而临时进口后再出口、临时出口后再进口的机械、设备、工具,除用于投资项目、建设、安装或制造而暂时进口后再出口的机器、设备、工具、车辆外,免征进出口税。

对于出口加工企业向外国公司销售货物但将货物交付给外国公司指定的其他出口加工企业的,越南海关总署对此类情况的海关手续和税收政策已做出了规定。若指定接收企业符合第107/2016/QH13号进出口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则此类货物不征收进口税。若被指定接收货物的企业是与外国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的国内企业,并且在加工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是依照第107/2016/QH13号进出口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临时进口的模型,则免征进口税。若被指定接收货物的企业是国内企业但未与外国公司签订加工合同且货物是借款合同下的模型(无偿),则被指定接收货物企业须按照第107/2016/QH13号进出口税法第16条第9款的规定申报缴纳进口税,之后将会退还已缴纳进口税。根据第107/2016/QH13号进出口税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退税将根据申报后货物的剩余使用价值确定。

 

(资料来源: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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