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印度尼西亚有各类港口约670个,其中主要港口25个。雅加达丹绒不碌港是印度尼西亚全国最大的国际港,年吞吐量约250 万个标准箱,泗水的丹戎佩拉港为第二大港,年吞吐量为204万个标准箱。印度尼西亚水路运输较发达,水运系统包括岛际运输、传统运输、远洋运输、特别船运。印度尼西亚全国有水运航道21,579千米,其中苏门答腊5471千米,爪哇马都拉820千米,加里曼丹10460千米。雅加达(Jakarta)又名椰城,是印度尼西亚的首都和最大的城市,位于爪哇岛的西北海岸,东南亚第一大城市,世界著名的海港。雅加达是印度尼西亚的经济中心,经济主要以金融居多,占该国生产总值28.7%,并拥有国内最大的金融和主要工商业机构。印度尼西亚的大多数港口都提供装卸集装箱、重型机械、散装原料及进出口货物、船舶服务、客运和机动车辆的滚装服务等设施。港口的主要用途通常包括转运和客运渡轮运输。
印度尼西亚的港口发展及相关政策
过去,印度尼西亚的港口业务基本由港口管理员(港口政府代表,即港务局和港口管理部门)和四家根据政府规定成立的国有企业所垄断。根据旧航运法,港口业务由政府和四大国有企业垄断,根据印度尼西亚宪法和反垄断法,允许生产部门对国家生计至关重要的行业进行垄断。
自2008年第17号《航运法》颁布以来,印度尼西亚的港口可由印度尼西亚的私人“港口商业实体”(BUP)通过特许协议持有港口商业实体许可证(BUP许可证)、端口权限(用于商业端口)或端口管理员单元(用于非商业端口)去经营。2015年关于政府和企业实体在提供基础设施方面的合作(PPP条例)的第38号总统条例也允许港口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自从通过《航运法》改革港口制度以来,BUP可以在一个或多个终端商业提供港口服务时相互竞争。但是,这应遵守1999年关于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第5号法(反托拉斯法)的一般印度尼西亚反竞争规则。
《航运法》还引入了“私营码头”,即由私人方拥有和运营,以支持其在港口工作区和港口兴趣区内的业务活动。根据旧航运法,私人方只能经营“特殊港口”(现称“特殊码头”),这些港口必须位于港口工作区和港口区域之外。简而言之,《航运法》旨在将港口监管机构和运营商的角色分开,并鼓励私营部门参与港口运营。
根据2015年第64号政府法规(港口规则)修订的2009年第61号政府法规(港口规则)第9条规定,现有和未来的港口应遵循国家港口政策、地点规划和港口等级要求。国家港口总体规划由交通部长(MOT)确定,为期20年,每五年进行一次审查。各港口的发展受港口管理条例的监管,该条例允许通过港口管理局与私人银联之间的特许协议进行私有化。总统、部长和总干事级别颁布了进一步的法规来管理技术事项,例如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选择/任命获得特许权的程序。港口法规也要求港务局和港口企业实体保护环境并遵守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交通部长必须根据环境可行性研究确定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位置规定。港务局、港口管理部门和BUP也有责任保护环境,防止港口污染。
印度尼西亚对港口的监管机构
印度尼西亚的港口主要受到以下监管机构的管辖:
港务局,负责港口的管理和发展,控制和监督。港口当局负责商业运营的港口。港务局主要负责(1)为港口提供陆上和海上土地;(2)提供和维护锚,港池,游轮路线和道路布置;(3)提供和维护导航辅助工具;(4)确保港口的安全和秩序;(5)确保并保持港口环境的可持续性;(6)准备包括港口工作区和港口兴趣区的港口总体规划;(7)建议交通运输部确定使用政府提供的水或土地和港口设施的费率,以及港口当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召集的港口服务;(8)确保货物的顺利分配;以及(9)为港口运营提供资金。
港口管理员单位,负责(1)提供和维护锚,港池和航道;(2)提供和维护导航运输辅助设施;(3)确保港口的安全和秩序;(4)确保并保持港口环境的可持续性;(5)准备港口总体规划,包括港口工作区和港口区;(6)确保货物的顺利分配;以及(7)提供港口设施。
港口管理员,负责港口的安全和保障,包括水运,港口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实施,监督和执法。此外,港口管理员负责在港口附近进行搜救。
印度尼西亚对港口和码头使用者的关税征收政策
在印度尼西亚,关税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公共服务;(2)提高服务质量;(3)服务使用者的利益;(4)改善服务流程;(5)投资回报;以及(7)根据《港口规则》进行的业务发展。BUP提供服务的关税是按照2015年第 PM.95号交通部长关于BUP港口服务关税指导方针的规定,由交通部长根据类型、结构和关税分类所确定的。在特许协议中,通过考虑上述规定,BUP和港务局之间就初始关税和关税调整达成一致。港务局在与交通部长协商后,由港务局自行确定对港务局服务的关税。对于省级或地区或市政府商业化的港口,关税将根据地区规定所确定,并将关税作为区域收入。政府运营的非商业港口的关税由政府规定所确定,将属于非税收国家收入。关税的征收由相关港务局执行。
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投资港口的限制要求
国有企业可以自己经营港口,也可以与港口运营商(本地或外国方)建立BUP(为港口业务而建立的单一用途公司)。国家的持股量不受任何百分比限制。但是,如果该合资企业同时希望拥有国有企业的地位,那么国家在该企业中的份额必须至少为51%。
此外,根据2016年第44号总统法规有关关闭商业领域清单、有条件开放商业领域供投资(负面投资清单),BUP中的外资所有权限制为最多49%。但是,如果该BUP在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则不适用外国限制。如果港口业务是通过PPP计划实施的,则在特许期内允许拥有高达95%的外国所有权。
来源: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LexisNexis律商联讯、走出去服务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