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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卖方义务

发布日期:2019-06-11  浏览次数:130
案例H

2013年2月,美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按照CIF日本大阪100美元的条件购买2000辆摩托车并在香港签署045号合同。合同约定装船期为当年3月31日之前,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商品检验证明、装箱单据和申请销售普惠制待遇的表格等。之后,甲公司与香港丙公司签订9902号合同,以每辆110美元的价格向丙公司转卖从中国乙公司购买的摩托车。

为了确保履行9902号合同,甲公司多次致电乙公司,询问装船事宜并要求乙公司按期装船。3月31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装船所必须的单据。但甲公司并未依约提供单据,导致乙公司拒绝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在此情况下,甲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国家的摩托车来履行9902号合同并向仲裁机构提交了对乙公司的违约索赔请求。

在仲裁中,甲公司认为,045号合同约定的由买方提供装船单据等与国际惯例不符,系打字错误,因为在收到卖方货物前,买方不可能向卖方提供任何商品检验的文件。由于乙公司未能及时发货导致货物转卖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货物差价、运费和合理利润等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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