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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7-05  浏览次数: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18年第68号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6日

附件1

海 关 保 税 核 查 工 作 记 录


被核查人情况

名称(仓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查时间

核查地点

核查项目:

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

核查内容:

核查关员签名:

年    月    日

被核查人签名盖章:

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讹,愿意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和代表或者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记录一式三份,海关留存两份,被核查人留存一份。

《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填表说明:

1.核查时间:核查的起止日期。

2.核查地点:核查的具体地址。

3.核查项目:核查的主要目标或者原因。

4.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被核查人提供的数据、报表、账簿、单证等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包括电子资料)。

5.核查内容:核查的过程、核查的结果等情况。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保 税 核 查 处 理 通 知 书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关对你单位进行了保税核查。经核查你单位                   ,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      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      日内限期改正:

□      日内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逾期未按海关要求办理,海关将对你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此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

(被核查人单位印章或者被核查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海关和被核查人各留存一份。在“□”内“√”,同时填写被核查人的办理限期和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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