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称,将建立「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防范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办法落实分类监管原则,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根据办法,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并在信息披露、入股数量、持股期限、资本补充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对主要股东提出明确要求。
具体而言,主要股东书面承诺遵守法规规定并说明入股商业银行目的,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建立主要股东行为负面清单;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商业银行方面,要求其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应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未履行穿透审查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方面,要求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监管部门有权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考虑到当前信托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和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办法规定了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
中银监出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2018-01-10 08:00 点击: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