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於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不得用於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贷款中的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中银监强调,将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中银监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银监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中银监发布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资金不得用於股权
2018-01-10 08:00 点击: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