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昨日发佈商业银行委託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確商业银行作为受託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並对委託贷款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进行规範。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填补了委託贷款监管制度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託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於防範相关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明確委託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託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託人,不得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託人应自行確定委託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並承担委託贷款的信用风险。
禁接受不明资金委託贷款
办法对委託贷款资金来源提出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託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託贷款。
在委託贷款的资金用途方面,办法明確规定委託资金不得用於生產、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產管理產品等投资,不得作为註册资本金、註册验资,不得用於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办法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將委託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