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印发通知指,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於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徵收预提所得税。此举旨在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扩大互利共赢合作。该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指: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内地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於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徵收预提所得税。
国家财政部: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
2018-01-02 08:00 点击: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