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沙特海关要求,所有至沙特的货物提单必须在收货人地址后显示:
(1) 收货人进口编码(Consignee Importer Number);
(2) 收货人海关注册编码(Consignee CR Number);
(3) 收货人移动电话号码(Consignee Mobile Number)。
如果收货人是“To Order”或“To Order of Bank”等情况,须在通知方地址后面显示上述三个号码。
另外,所有至沙特阿拉伯的提单不接受以下情况:
(1) 收货人或者通知人不是阿拉伯的公司或者个人;
(2) 提单上显示货物会通过陆路转运至沙特阿拉伯以外的国家。
本次规定主要涉及的港口是:JEDDAH 吉达港、DAMMAM 达曼、RIYADH 利雅得。
(来源:海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