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日常生产活动合法合规是企业持续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进行IPO或再融资的“硬性指标”之一。企业在IPO或再融资过程中,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需要对企业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于主营业务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涉及海关行政监管的相关企业,其进出口活动中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企业IPO或再融资进程中合法合规性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企业一旦存在此类风险,很可能会对其IPO或再融资活动进程产生重大影响。2022年5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署企函〔2022〕80号),针对企业在办理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时如何申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以及海关如何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做出明确规定。围绕进出口合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以及可能对企业IPO或再融资活动造成的影响等,本文拟作相关风险提示,并提出几点具体建议。莫让海关处罚成为企业IPO或再融资路上的“绊脚石”。01.企业合规对于IPO或再融资的影响1.企业失信带来的联合惩戒根据《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海关根据企业守法合规情况和信用水平将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常规管理措施的企业和失信企业三个等级。如果企业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还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比如:80%以上的进出口查验率、布控查验或者实货验估,实施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实施加工贸易重点监管(如加工贸易全额担保)等。同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等多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的规定,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还将面临影响企业设立、参与市场机会争夺、日常经营、产能扩大、董监高任职资格、税收优惠、IPO或再融资活动审核等事项的诸多不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在一定期限内,对有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在一定期限内,将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 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 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情况作为股票发行审核的重要参考。
- 依法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 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 限制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 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①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③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 海关行政处罚的频次和严重程度:如果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内部多个分子公司存在多次因同一个原因受到海关行政处罚或处罚金额较高的情况,可能被监管机构质疑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和合规运营的程度不符合上市公司标准。
- 海关行政处罚的发生原因:如果企业合规意识淡薄、疏忽大意或者过失、业务流程控制存在缺失或严重不足、内控制度疏漏导致不合规情形,或者业务模式本身存在灰色地带、经营活动存在违规行为,甚至故意通过规避进出口监管规定以获取非法收入,说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持续合规经营的能力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 海关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企业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采取落实处罚决定、纠正处罚事由、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合规培训等整改和补救措施,否则企业可能因内部控制制度缺陷,存在再次受到同类行政处罚,乃至更严重处罚的风险。
- 海关行政处罚对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影响:如果企业被认定为海关失信企业,将导致企业面临海关最严格的管理措施,进出口业务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效率、收入水平和当期盈利能力;或者企业因曾经存在违法行为可能被海关进一步追缴罚款、限制进出口业务办理,均可能对未来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海关处罚对企业赴香港IPO的影响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香港联交所”)《有关在上市文件内披露不合规事件的指引》(HKEX-GL63-13)相关规定,香港联交所将企业的行政处罚等不合规事件分为以下三类:1)重大不合规事件:即单独或合计对发行人已产生或很有可能产生重大财务或营运影响的不合规事件。对于重大不合规事件,香港联交所在一般情况下[6]要求发行人在上市前进行完全整改,并已实施经加强提升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避免再度出现类似的违规事件。2)系统性不合规事件:即并非重大不合规事件,但一再发生反映发行人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欠缺以合规方式营运的能力或意愿。对于系统性不合规事件,虽然香港联交所说明由发行人董事及保荐人决定是否整改,但原则上也需要参照重大不合规事件进行整改。3)非重要的不合规事件:既非重大不合规事件,亦非系统性不合规事件的不合规事件。对于非重要的不合规事件,香港联交所并未要求披露或整改。另外,香港证券市场和中国内地证券市场具有共通的监管逻辑,香港联交所亦将关注企业受到海关行政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有关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指引》(HKEX-GL68-13)相关规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被香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若企业受到的海关行政处罚属于重大不合规事件或系统性不合规事件,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可能导致香港联交所认为其不适合上市:
- 海关行政处罚的相关违法行为令香港联交所质疑其董事是否具有胜任能力,例如董事存在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等违反诚信的情形,从而不再适宜担任企业董事。
- 企业在报告期内对海关不合规业务产生的业绩具有依赖性,若对所涉违法行为产生的收入/盈利/现金流进行调整,将对企业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甚至导致企业不满足上市基本条件。
- 海关行政处罚严重威胁企业进出口业务,例如被认定为海关失信企业或被取消某项业务资质,可能导致企业无法保证业务的可持续性,或难以维持现有的收入和盈利水平。
如前文所述,海关风险与企业IPO及再融资等经营活动紧密相关。那么,如何在事前、事中、事后做好风险控制,为企业经营融资“保驾护航”呢?我们建议:1.定期关务内审与及时整改首先,无论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融资,定期的关务内审对于各类企业,特别是进出口业务占比较大的企业,都十分重要。对海关风险进行定期的审查有助于及时地发现潜在风险点,并针对海关合规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及时改善,持续满足上市、再融资等的合规要求。2.搭建海关合规体系、申请海关AEO认证在做好定期关务内审的基础之上,建议企业重视持续性的合规建设,搭建海关合规体系,构筑好抵御海关风险的“防火墙”。合规体系搭建完成后,可以适时申请海关高级认证(AEO),既可以体现企业的信用水平,确保跨境供应链的安全稳定,也可以享受到各项优惠和便利措施,助力企业长远发展。3.开展专门的上市前或再融资前海关合规尽调及整改企业一旦出现海关合规问题,可能会直接对企业的IPO及再融资活动亮起红灯,而在投资并购活动中,目标公司如果存在海关合规风险,也可能会导致买方在交易完成后蒙受经济损失,甚至承担违规风险。海关合规问题需要特别引起企业和相关机构的重视,因此在上市、再融资前,进行专门的海关合规尽调是十分必要的。专业的海关合规律师团队在尽调中可以协助企业找到潜在的合规风险点并协助企业进行完善整改,避免后续由于海关合规问题“暴雷”而前功尽弃。4.妥善应对海关风险对于在内审、尽调中发现的海关风险点,应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应对,以降低对企业融资的影响。如果是通过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可以选择通过主动披露的方式向海关报告,争取获得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如果在融资活动前发现企业已经存在被海关行政处罚、海关信用等级下降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救济、信用修复等方式进行补救;如果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正在经历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甚至刑事案件的调查,建议企业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借助专业力量,妥善、谨慎地进行应对,避免案件处理结果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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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1]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2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4]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5] 参见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stockCode=300888&announcementId=1208283007&orgId=9900032418&announcementTime=2020-08-28
[6] 根据香港联交所《有关在上市文件内披露不合规事件的指引》(HKEX-GL63-13)第3.4条(d)项的规定,香港联交所在一般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在上市前已完全修正重大不合规事件,除非有关修正并不适用或无法实现。若属此情况,新申请人应该(1)披露修正并不适用或无法实现的详细理由;(2)若新申请人能够证明重大不合规事件须待上市后过一段短时间方可修正,其应提供法律顾问确认新申请人修正不合规事件不存有任何障碍的确认书,以及声明新申请人将于中期/年度报告披露修正的进度及详细解释任何延误的原因;或(3)披露何时采取了/准备采取什么修正行动。
[7] https://mp.weixin.qq.com/s/C-zmLh9liaA0PsyHNNcu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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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银莹,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业务领域:海关与外汇,行政争议解决郭亮,合伙人 金融证券部
业务领域:证券及公司并购,特别是企业重组改制、境内外上市、境内外债券融资、跨境投资、收购兼并以及上市公司合规等领域蒋睿馨,贸易·关务筹划顾问 公司业务部
戎冰玉,律师助理 公司业务部
陈冠宇,律师助理 金融证券部
(来源:金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