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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务部BIS对出口管制部分条款的最新修订和澄清

发布日期:2020-12-10  浏览次数:267

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对《出口管制条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澄清,其中增加了海外检查权——对美国境内外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境内)进行搜查、检查、扣押、没收及相关权力。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专家、大成Dentons(全球规模最大律所)研究美国经济制裁/金融制裁的蔡开明律师团队持续跟踪美国最新政策,为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美国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反商业贿赂等”内容快报和深度分析。

今天刊发蔡开明律师团队关于美国《出口管制条例》修订的快讯,供关注跨境合规管理的读者参阅。

2020年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Th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Final Rule),对《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澄清,以更好地符合美国政府当前的出口管制要求,和执行《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ECRA)中相关的规定。该最终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1、与ECRA相关的“商务部长职权”修订

主要包括:

(1)许可证前检查(PLCs)与装运后核查(PSVs)

在新版EAR第734.11节中,BIS重申了其在美国境外实施PLCs与PSVs的权力。BIS还修订了EAR第750.4(b)(2)节以明确,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就PLCs的检查结果告知相关许可审查官,且在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时充分考量该检查结果。

(2)检查账簿、记录与其他资料

BIS修订了EAR第762.7(a)节,要求美国境内主体需遵守EAR的规定,保存相关账簿、记录及其他信息,以备检查。另外,BIS还通过修订EAR第762.7(b)节,规定除ECRA规定的记录外,位于美国境外的主体还需出示EAR项下要求保存的账簿及其他资料以供检查。另外,修订后的EAR第762.7(b)还明确,只有BIS指定的美国官员才得以依据ECRA的授权,要求位于美国境外的主体出示EAR要求其保存的账簿、记录及其他资料,以供检查。

(3)海外检查权:对美国境内外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境内)进行搜查、检查、扣押、没收及相关权力

根据ECRA的相关规定,BIS在EAR第734部分新增了第734.11节“在美国境外开展的BIS活动”,具体规定了开展相关海外检查活动的方式。

BIS还根据ECRA在EAR第758.7节新增了第(a)(4)段,以有效限制美国主体参与EAR第744.6节项下规定的,“特定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最终用途”方面的活动。此外,BIS还修订了EAR第758.7(b)(2)节,明确BIS下属出口管制执法办公室(Office of Export Enforcement,OEE)有权要求所有受商务部长管理或执行的出口法律和条例约束的人,根据ECRA相关规定出示账簿、记录及其他资料以供检查。

(4)违法行为及罚则

鉴于EAR第764.2(f)节“意图非法出口的持有”以已失效的EAA为基础且之后未被纳入ECRA,BIS已将其删除。此外,BIS对EAR第764部分的“补充规定一”进行了修订,即在“标准拒绝令”(standard denial order)条款中新增:禁止向“被拒绝主体”(denied person)或代表其(就受EAR管制物项)实施转让(境内)行为。

2、其他修订

主要包括:

(1)修订EAR第748.4(d)节的措辞,以明确:任何基于虚假或误导性失实陈述,或者伪造或隐瞒重要事实而获得的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无效。

(2)与其执法实践相适应,BIS修订了EAR第764.3(a)(1)(ii)节的例外规定。具体而言,依据EAR被给予相关处罚的主体,可选择支付行政罚款,作为“授予/恢复任何出口许可证、许可证例外、准予(permission)或优待(privilege)或者维持上述措施有效性”的条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原为一年)。

(3)BIS还修订了EAR第764.3(c)(2)(ii)(A)节,以明确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局发放/拒绝许可证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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