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品备案
1、商品HS编码为进口国税则号,并且在该进口国的最新减让表范围之内。具体协定税率减让情况可参照: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
2、要填写完整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构成(包括中国原产),以便贸促会签证人员判定所申请注册商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
3、优惠区域的选择可以选择多个,目前贸促会可签发的优惠区域有亚太贸易协定(韩国、印度、斯里兰卡、老挝、孟加拉)、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区、海峡两岸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紧密贸易关系安排、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中国-冰岛自贸协定、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中国-韩国自贸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中国-东盟(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自贸协定、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4、商品备案后,请点击“保存并校验”,审核无误后请点击“发送”。商品备案信息贸促会通过后方可网上申请优惠原产地证。
二、 证书录入
第1栏 中国出口商
1.详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与商业发票和证书第11栏盖章公司一致。
2.不得出现中间商信息,不得出现ON BEHALF OF/VIA字样。
特殊:ECFA需填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或填写“无”。
第2栏 中国生产商
1.详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此栏不得留空。
2.生产商为一家以上,则应录入所有生产商详细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3.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勾选“AVAILABLE UPON REQUEST”。
4.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勾选“同上SAME”;如不知道生产商,可填 “未知UNKNOWN”
特殊:
1.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此栏必须填写;
2.亚太、新加坡、冰岛、瑞士证书无此栏;东盟为非必填项;
3.ECFA需填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第3栏 收货人
1.填写协定国或地区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特殊:
1.ECFA证书要注明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2.亚太证要求该收货人名称必须与发票上进口商名称一致,如果属于第三方贸易,应该注明“凭背书To Order”字样;
3.马尔代夫进口商如未知,不能留空,填“***”。
第4栏 运输方式及路线
1. 详细说明运输方式及路线、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2. 除瑞士(内陆国)之外,其他优惠证中不得有转运。
特殊:
1. 亚太、中韩不需填运输工具及编号,其余都要填写。
2.ECFA证书若未确定离港日期,则离港日期前需加注“预计”;
3.马尔代夫如运输路线未知,运输路线一程二程填“***”;
4.东盟证书:不显示装货口岸;
5.中韩证相关信息可空(具体操作方面主要看是否已发货:未发货,运输工具编号可空)
6.出运日期:亚太证书必须在出运日期3天内申请,不得补发。东盟证书如出运日期超过3天则第13栏自动勾选issued retroactively补发字样。中韩证书出运日期必须在7天内。
官方专用栏
1.此栏主要有签证机构填写,内容包括:作废字样、后发字样。
特殊:
1.冰岛、瑞士、韩国无此栏;
2.新加坡、台湾、东盟必须填写,但由进口国海关勾选是否给与优惠及相应原因。
第5栏 备注栏
此栏可填写订货单号、信用证号等其他信息。
特殊:
1.亚太、新加坡无此栏;
2.秘鲁、哥斯达黎加、澳大利亚、韩国、格鲁吉亚、马尔代夫要求: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和货物生产厂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第三方发票);
3.马尔代夫在本栏注明“补发”字样,非官方使用栏;
第6栏 项号栏
确保货物项数不超过20项。
特殊:
1.亚太没有此栏;
2.新加坡、格鲁吉亚对项目号无限制
第7栏 唛头及包装号
填写唛头及包装号,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N/M”(NO MARKS的缩写)
特殊:
1.秘鲁没有此栏;
2.格鲁吉亚、韩国证书: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I/S”(IMAGE OR SYMBOL),再上传图片唛头,如果没有唛头信息,填写“N/M”。
第8栏 包装数量及种类
1.填写实际外包装数量及种类,按具体单位填写。若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2.详细列明货物名称等描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物描述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商品名称;(2)商品的品质功能:规格;型号;等级;成分;含量;纯度;大小;用途;功能等。
3.货品名称与HS编码与发票及其他单据中的描述相符,与第9栏一一对应。
4.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 “***”或“\”。
特殊:
1.新加坡、东盟证书,本栏除显示货物描述,还显示HS编码;
2.东盟证涉及第三方发票时,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七栏;东盟证书如需体现生产厂商信息,也显示在此栏。
3.亚太的中间商,可以填写在货描里最后(亚太无备注栏)。
第9栏 HS编码
1.与第8栏对应,显示6位。备案需8或10位。
2.在系统商品信息的“税则号”栏中选择已经登记并审核通过的货物的税则号。
3.本栏中的6位税则号项下的商品归类应当与第8栏录入的货物描述相符。
4.必要时可核对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HS编码。
特殊:
1.ECFA对应第九栏中每项货物填写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2.新加坡、东盟货物名称与HS编码在同一栏显示;
3.东盟协定此栏应填写东盟进口成员国的6位HS编码。
第10栏 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1.第一种类型:WO、WP、PSR,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澳大利亚、韩国适用。
2.第二种类型:WO、WP、RVC、PSR,格鲁吉亚、马尔代夫适用。
3.第三种类型:WO、WP、PSR、PSR XX%,新西兰、秘鲁适用。
特殊:
1.适用区域价值 RVC 判断时,亚太、新西兰、秘鲁、东盟。马尔代夫需显示百分比;
2.亚太证:A、B XX%(小于等于55%)、C(大于等于60%)、D(孟加拉、老挝10%、第三条费原产材料小于等于65%)、“E”CTH;
3.新加坡:P、RVC(大于等于40%)、PSR;
4.台湾:WO、WP、PSR、累计规则ACU、微小含量DMI、可互换材料FG;
5.东盟:WO、PE、PSR。
第11栏 数量及单位
以出口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为准。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釆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特殊:
1.澳大利亚:对每种货物,一千克为单位或者其他计量单位分别注明毛重或净重;
2.马尔代夫:列明每项货物的净重或以其他计量单位标注的数量;
3.新加坡此栏需同时显示FOB 金额。
第12栏 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
1.新西兰、哥斯达黎加也需打发票金额;
2.马尔代夫、东盟、韩国,如涉及第三国或非缔约方开具发票,则本栏可注明该发票号;
3.秘鲁:若发票由中间商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注明出口商开具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如发票为非缔约方开具,且不知道金额,则填写出口商的发票金额。
发票金额栏
只有新加坡、秘鲁、东盟由此栏,填写FOB金额。
特殊:东盟发票若由第三国开具,则应当填写第三国开具的发票中的商品金额。
佐证资料:
东盟:商业发票、提单、报关单、第三方发票(如有体现的信息)
其他:商业发票、箱单、第三方发票(如有体现的信息)
注意准确填写收发货人、金额、成交方式等信息。